依期貨交易法之規定,期貨交易所、期貨結算機構、期貨業違反期貨交易法或期貨交易法所發布之命令者,除依期貨交易法處罰外,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,為那4 種處分?(8 分)
期貨交易所、期貨結算機構、期貨業違反本法或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,除依本法處罰外,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,為下列之處分,並得限期命其改正:
一、 警告。
二、 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。
三、 命令為停止六個月以內全部或一部之營業。
四、 撤銷營業許可。
依前項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,主管機關得再依前項各款連續或加重其處分,至其改正為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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