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合法期貨業者可分為以下4類:
(1)期貨商(包括專營期貨商及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):可受託進行期貨交易;申請經營自營業務者,尚得以自有資金從事期貨交易。
(2) 期貨交易輔助人:目前僅限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者(如證券商)得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,業務項目係指接受期貨商之委任,從事招攬、代理期貨商接受客戶開戶、以及接受交易人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等。
(3)期貨顧問事業:業務範圍包括接受委任提供有關期貨交易之分析意見、發行有關期貨交易之出版品、舉辦有關期貨交易之講習等。目前計有期貨經紀商、證券商及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可兼營本項業務。
(4)期貨經理事業:主要業務係接受特定人委任,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。
上述期貨業者依期貨交易法之規範,均需經主管機關(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)許可,發給許可證照,並加入期貨公會始得營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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